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1-21 闽地税发[2006]2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促进各级地税机关做好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各项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贯彻实施〈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工作方案》,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实施《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工作方案
一、具体目标
近期目标:加强和规范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确保全面顺畅地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特别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在纳税人申报过程中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主管地税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保证修订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依法贯彻实施。
长期目标:一是不断扩大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以此拓宽税务机关采集个人涉税信息渠道;二是提高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信息能力和实际征管能力,实现对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和
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切实落实
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三是培养纳税人养成自行纳税申报习惯,形成社会成员相互监督的纳税氛围,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四是为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具体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讨论,充分领会《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 成立贯彻落实《办法》的领导小组。11月25日前,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应当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以税政、征管、信息、法规、计财、稽查、办公室等部门的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为《办法》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领导小组要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协调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三)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情况。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在收到正式文件后,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并结合当地的工作实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本辖区范围内《
办法
》的贯彻落实工作,并于12月5日前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
(四)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要按省局《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在12月10日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做到:紧密结合实际、理清工作头绪、分清轻重缓急,各项工作统筹兼顾、有效衔接,保证实施方案有序展开。
(五)抓紧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会议、讲座、座谈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抓紧抓实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12366承办人员和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学习、培训。培训工作应重点做好政策解答口径、申报范围、年所得的计算口径、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法律责任等内容,切实提高咨询服务人员的政策水平,保证纳税咨询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此项工作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
(六)认真做好申报及征、补、抵、退税业务的处理。一是除邮寄申报工作流程、退税工作流程由省局统一制定下发外,各县(市、区)局应结合实际,制定受理纳税人窗口申报的工作流程,以及征、补、抵税的工作流程。各项工作流程制定后,各地应将各项工作流程挂在外部网络及办税服务厅,以便纳税人了解、掌握。二是省局将开发征管信息系统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模块,该模块调试完毕后,各地应对窗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熟练掌握模块功能以及上述各项工作流程,保证申报、征、补、退、抵税各项业务处理的顺利进行。上述工作应在12月25日前完成。
(七)抓紧做好《纳税申报表》的领取、发放工作。一是省局统一印制的纸质《纳税申报表》(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