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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生产者生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生产者生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5-20 沪税政一(1994)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 沪国税流〔1995〕7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 沪财法[199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农业产品征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上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初级农业产品,包括:

  (一)烟叶

  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

  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

  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

  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花卉、苗木

  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

  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七)粮油作物

  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

  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

  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

  4.光禽和鲜蛋。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