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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28                                                        闽国税函〔2003〕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福建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县级分公司(含全资加油站,下同)的核算职能,改由以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为支持企业改革,同时考虑设区市分公司下属加油站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经研究,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以市级分公司为单位汇总核算、缴纳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设区市分公司及下属加油站(含全资及租赁加油站,下同)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实行统一核算,分别申报缴纳。即设区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实现的销项税额和取得的进项税额统一由设区市级分公司核算,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由市级分公司集中申报,进项税额按销售比例计算分摊,增值税应纳税额由设区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分别申报缴纳。 

  (二)设区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设区市分公司或其下属加油站增值税应纳税额=设区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税率-设区市分公司或其下属加油站当期计算分配的进项税额。 

  2、设区市分公司或其下属加油站当期计算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月汇总核算的进项税额x(设区市或县级公司当月销售收入/设区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实现销售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