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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06 闽国税发〔1999〕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89号)要求,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退税登记管理问题

  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权机关批准其投资立项的文件或证书向其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及有关退税登记注销、变更手续。

  (一)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选择采用“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税或免税办法,须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时一并提出,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不得随意变更。

  (二)老企业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省局统一印刷),经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一份老企业留存、一份审批机关存档、一份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三)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给予老企业办理《出口企业迟税登记证》正副本(格式省局统一设计并印制)。

  (四)1993年12月31日后批推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比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手续。

  (五)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手续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将已审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备案份集中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二、出口退税办税员管理问题

  (一)新、老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办税员须是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并持有《会计证》的人员,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出口退税办税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简称“合格证书”)。

  (二)办税员持《合格证书》及时到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办税员证》(格式省局统一设计并印制),并持《办税员证》办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并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知照;《办税员证》的年审工作,可结合其他税务证件的年审由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三、来料加工货物免税管理问题

  (一)新、老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业务,其加工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管理,由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二)新、老企业直接承接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收汇凭证向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三)新、老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后,部分或全部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再收回复出口的,凭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各地、市自行印刷),据以办理免征消费税和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货物复出口后,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收汇凭证向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进料加工货物退税管理问题

  实行“免、抵、退”和“先征后退”税办法的新、老企业,其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仍依照省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 闽国税进〔1999〕0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由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并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五、“免、抵”税调库问题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企业,其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的调库,按省财政厅、国税局等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预[1998]83号)规定办理。

  六、“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管理问题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和退税管理,依照省局《 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