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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6]27号 2006-2-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5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实施,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我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为:
纳税人发生《办法》第七条所列应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损失外,按照《办法》第三条财产性质分类,当年度发生的某类财产净损失总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以上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批,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