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8-23 闽地税发[2007]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附件2《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报告单》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55号
)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代收代缴
车船税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
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执行时间问题
从2007年9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
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保险机构为
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各地不再委托交警、公路稽征等部门代征车辆的
车船税工作,各地应在8月31日前停止委托代征,认真办理好代征税款的入库、完税凭证及有关涉税凭证的清理收回工作。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登记问题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关于代收代缴税款申报解缴问题
(一)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申报,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扣缴税款申报。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