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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