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
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
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
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
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
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