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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分()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4-07-23 闽地税发[2004]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发票票样失效,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关于发票的条款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发票票样失效,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关于发票的条款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发票票样失效,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关于发票的条款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发票票样失效,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关于发票的条款作废



注释:条款废止,发票票样失效,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关于发票的条款作废,参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规范我省辖区内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的税收管理和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完税凭证开具及纳税申报问题
  1、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转)包的,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由总承包人代扣缴税款。总承包人在代扣缴税款时,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分(转)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转)包人取得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其完税凭证。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适量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方便其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2、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人对自行完成的建安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和代扣缴分(转)包工程项目的税款,应分别填报《福建省地方税(费)纳税(费)申报表》和《福建省地方税(费)代扣代缴报告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应分别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二、发票开具、取得问题
  1、为了维护纳税人权益以及加强税收管理,增设“福建省**县(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