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粮油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6-28 沪国税流〔1996〕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沪国税流〔1999〕117号
)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通知》 ( 沪财法[199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4]107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配合粮食企业经营体制实行二线运行的改革、规范粮油经营企业的
增值税征税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财税[1996]49号
)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粮油经营企业征免
增值税的若干规定明确如下:
一、粮油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救灾救济粮、油免征
增值税。
二、粮油经营企业销售给粮油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免征
增值税。
三、粮油经营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免征
增值税。
四、粮油经营企业之间销售、调拨粮食、食用植物油免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