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统一发票和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4-11-17 闽地税函[2004]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装分局,省局信息处:
一、货运发票有关问题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代开章)中税务机关代码问题。根据总局信便函
[2004]136号规定,我省地税机关的代开章中税务机关代码统一为9位数
(第1位为国、地税区分码,后8位为现有的税务机构代码)。如果各县、市(区)局等有若干个代开票窗口需刻制多枚代开章的,在代开章中“代开发票专用章”字样后加刻“1、2、3……”以示区别。代开章的规格仍按闽地税发
[2004]207号执行。各地原根据闽地税函
[2004]197号文件规定刻制的代开章应自行销毁,但印模应留存备查。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本单位的9位税务机关代码及时转知自开票纳税人,告知他们在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在“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一栏填写该9位数代码。
(二)收货人、发货人和承运人,其中有一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处理问题。无纳税人识别号者为个人的,填开其身份证号码;无纳税人识别号者为单位的,应填开到窗口申请开票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并在单位全称后面注上该经办人姓名。
(三)车、船号码的填写问题。为解决车、船的单车(船)的税收管理问题,在开具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时,其“备注”栏中必须填写车、船号码。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开票窗口和自开票纳税人中落实此项规定。
(四)取消《邮政运输专用发票》,原使用《邮政运输专用发票》的业务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二、门票代码等问题
(一)门票属于“文化体育业”,现将闽地税发
闽国税发〔2004〕234号
234号文件附件2中原编制的门票行业代码“8”,更正为“5”。
(二)鉴于门票在发票分类代码管理上的特殊性,现将门票12位分类代码中的第12位码设定为“8”(即:门票的第12位代码只印“8”,不印“0”或“9”)。
(三)鉴于门票种类代码编制较为频繁,为减少门票种类代码的编制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省局下放需新增的门票种类代码的编制和维护权,今后由各设区市局负责。各设区市局今后新编的门票种类代码,应在闽地税发
闽国税发〔2004〕234号
234号文件下发的门票种类代码之后的顺序编排。
三、增加发票种类代码的申请方式问题
各地需要新增除门票外的发票种类代码,应正式行文报省局,省局批复后执行。
四、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的印制位置问题
闽国税发〔2004〕234号
文件中下发的发票票样有107下,这些票样目前基本保持了省局发票样本(2002年版)中的式样。为了与总局确定的发票代码、号码印制位置尽量保持一致,各地目前以新代码、号码印制发票时,应在我省原发票号码的位置印制“代码:000000000000”,在原字轨号码的位置印制“号码:00000000”。
五、取消部分发票种类代码
以下发票现已停止使用,取消它们的种类代码,具体是:
行业 代码种类 代码发票名称 版面金额 文字 联次
419 邮政运输专用发票(机外票) 无 中文 3联
420 邮政运输专用发票 佰元 中文 3联
421 邮政运输专用发票 仟元 中文 3联
422 邮政运输专用发票 万元 中文 3联
317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保险费发票 拾万元 中文 3联
318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补费发票(机外票) 无 中文 3联
319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