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9-17 闽地税发[2009]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享受下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
(一)《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享受下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一)以下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按附件一执行。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资格备案);
2.减征、免征
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备案);
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②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③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9. 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10.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条件但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按本条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以下项目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按附件二执行。
1.免税收入;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料备查);
3.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