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不含厦门,下同)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纳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在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及进行年度调整时,应分别填报《竹木加工行业试点纳 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 1)、《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 信息采集表》(附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础 信息采集表进一步细化。
二、对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的试点纳税人,省税务局每 年年初划分企业类型,分别规定农产品耗用率的上限(具体上限 另行通知)。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耗用率如不高于省税务局规定的 上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省税务局未重新规定农产品耗用率 的上限前,试点纳税人可按照上年确定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申报 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为进一步完善试点纳税人的风险防控,各级税务机关可 试行行业建模,建立行业能耗率、产能利用率、增值税税负预警 值、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偏离率、农产品耗用率偏离率等指标体 系,对指标异常的试点纳税人及时开展纳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