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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6.20 渝国税函〔2003〕4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结合全市开展的“两权”检查的情况,以及针对2003年启用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后出现的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进一步做好自营或委托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申请资料应严格进行审查。确认后,交由申请企业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审批。

对已办理了出口退(免)税登记却长期未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加强监督管理。

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注销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注销手续。对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注销登记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口退(免)税清算。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的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时,不得计算和申报应退税额。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其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后,发生的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计算。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期限将满12个月需变更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的,由生产企业提前1个月填写《生产企业变更“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报主管退税部门审核。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局(进出口处)修改计算机审核系统配置。生产企业根据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意见在申报系统中修改系统配置的计税计算方法,按免抵退税计算方法进行申报。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对经确认不属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货物,仍应按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对生产企业申报的视同自产出口货物,主管退税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做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核对工作。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确认后,主管退税部门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明细表》上准确签注如下意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

四、主管退税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抵、退”税审核环节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类明细表、汇总表等留存资料以及返给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额确认通知书》必须加盖区县(市)局公章。

《免、抵、退税申报回执单》中列明的“应退税额”是生产企业向银行办理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依据。主管退税部门在出具《免、抵、退税申报回执单》时,应确保《免、抵、退税申报回执单》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五、生产企业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手续。对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填列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中。

生产企业因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专用税票)而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应按规定在当期或下期应缴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当期未抵减完的预缴增值税税款,不得计入留抵税额参与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主管征税部门务必严格审核,确保生产企业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各单位应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核算管理的监督力度。生产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反映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得随意提前或延后。对未按规定核算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未按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予以查处。

七、对超过清算规定期限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生产企业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视同内销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视同内销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未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人民币)×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出口货物未按规定计算“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视同内销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内销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未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人民币)×出口货物征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视同内销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八、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取消《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渝国税发〔2002〕88号)第五条第二款“为便于管理,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确认暂按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申报后六个月的时限进行相关处理”的规定,严格按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时间确认其申报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下角)海关签发的出口(离境)时间为准。

九、对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管理,主管退税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有关申报手续。具体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

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步骤使用计算机申报系统,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申报数据一经生成不得随意更改。

十一、各主管退税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管理,在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应认真进行表与表、表与单证以及表与电子数据之间的审核;特别是对企业单证收齐部分的中报数据应进行信息对审,对未通过信息审核但单证已收齐的申报数据应重新设置单证不齐标志,严禁信息未通过的数据流入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环节。

在审核企业免抵退税报表时,应注意审核企业设置的单证标志。标志“BH”表明此笔出口业务为自营出口,标志“D”表明此笔出口业务为代理出口,单证标志“BH”和“D”不能同时出现,即在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表中不能出现单证标志“BHD”。

生产企业在使用申报系统进行冲减、运保费、退运补税等负数申报时,应严格按照市局的有关要求在备注栏进行相应注明,未按要求进行注明的,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其负数申报。有关申报系统的冲减操作问题,详见市局主页的通知。

各主管退税部门应按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报主管退税机关进行审核。

十二、各主管退税部门应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确认、报送工作,确保企业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及时、准确提交上传,保证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十三、各主管退税部门应认真做好“免、抵、退”税政策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抵、退”税工作责任重大,各区县(市)局应合理安排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以确保“免、抵、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申报操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结合新推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0)》中有关进料加工管理操作程序的要求,特对我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申报操作流程规范如下:

税务机关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管理过程,分为手册备案、手册登记、开具证明、手册核销: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信息有手册登记信息、进口料件和复出口货物明细信息、手册使用完的核销信息。

一、进料加工手册备案

生产企业在海关取得《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凭此手册,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到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进料加工的备案签章手续。

备案签章手续完成后,企业可到海关完善相关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手续。

二、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手册登记是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计算机申报的第一步,生产企业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手册后发生第一笔进口料件时或之前应办理手册登记。手册登记的内容为进料加工手册合同备案情况,企业将合同备案情况按要求录入申报系统,在申报期内报送到主管退税部门。

重庆市统一选择的进料加工计算方法为购进法。购进法的计算机登记内容包括手册号、复出口商品码、征税税率、退税率、手册有效期,其中复出口商品码、征税税率、退税率是措手册中一种主要复出口商品的代码及其对应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

具体操作路径为:“基础数据采集”模块下的“进料加工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