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20 闽国税所〔1995〕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省局拟定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
企业所得税的管征,严格控制税前项目的列支,现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88号
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中央企业税前列支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办法。
一、涉税的管理费管理费是指总机构(或主管部门)为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企业)提供了某些服务,分支机构(或所属企业)而支付的管理费。
凡依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文件规定,总机构(或主管部门)
向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企业)分摊(或提取)的管理费,报经有权的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允许税前扣除。
二、审批原则管理费审批原则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上年实际收支情况,平衡同行业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经费,适当递增当年实际开支需要。
三、审批办法总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采取年初审定、年终决算,余额结转使用的办法。即,总机构(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填报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批表(附后)及提供上级机构(或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的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和预算金额,向有权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十天内予以审定或逐级上报审定。总机构(或主管部门)据此分摊至下属分支机构或企业。在具体分摊方案确定后,个别由于情况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应报经同级国税机关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