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9-03 闽地税发[2004]2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0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一)加强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开展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清理检查工作,重点对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进行清理,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对未明确建成区范围的,要建议当地政府尽快明确。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闽地税发[2004]235号
)规定的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
(二)取消原省税务局
〔90〕闽税政三字第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