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2-28 闽国税发〔2003〕5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单位
目前,我省卷烟企业(不含厦门)仅龙岩卷烟厂一家,所以对龙岩卷烟厂生产卷烟的零售价格信息采集,请龙岩、福州两市国税局按照总局采集要求负责采集。
二、关于采集报表上报时间
(一)对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办法附件1),要求龙岩市国税局在每年的1月15日前上报省局。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以及卷烟交易价格变动牌号的经济指标调查表(办法附件2、附件3),要求龙岩市国税局在总局规定的采集期期末次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对卷烟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附表7、附表8),要求龙岩、福州及卷烟专销地市国税局在每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