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28 成地税发〔2004〕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市局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拟定了《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问题。根据
川税发〔1993〕146号、成府函(2003)65号文的规定,
房产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应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房产评估后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作帐务调整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企业作帐务调整的次月起按评估值计征
房产税。
三、对已投入使用而尚未入帐的房产,税务机关应从房产使用之次月起参照同类房产原值或其他方法计算征收
房产税。
四、对融资租赁房产在计征
房产税时仍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发〔1996〕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