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安业所得税管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2-12-28 榕地税发〔2012〕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琅岐经济区税务分局、福州保税区税务分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一政策,规范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闽国税公告〔2011〕1号
)、财政部《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 (
闽地税发〔2012〕139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
闽地税发〔2012〕193号
)规定,现就统一与规范我市建安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征收方式及计税依据
1、征收方式:建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真实、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
2、核定征收计税依据
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事建安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如果核定征收的建安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纳税人的,分包收入已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提供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发票、完税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以其总包收入减除分包收入后余额作为计征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建安企业总机构跨地区设立项目部的管征
1、建安企业总机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从事建安经营的,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
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到项目施工劳务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在项目施工劳务地按取得建安收入总额的0.2%申报预缴
企业所得税;
2、除本通知规定可不持有《外管证》的建安企业外,其他外来建安项目部未按规定提供《外管证》进行报验登记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依8%的应税所得率(征收率为2%)由地税机关在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
企业所得税;
3、福州市跨县(市、区)从事建安工程,为简化手续,统一不开具外管证,视同有开具《外管证》进行管征,按建安收入的0.2%在项目施工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4、省地税直征局管征建安企业到福州市(县、市、区)从事建安工程的,也可不开具外管证,视同有开具《外管证》进行管征,按建安收入总额的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