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12 闽地税发[2003]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92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的分值细化标准按照《福建省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执行。
二、根据《
办法
》第六条规定精神,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评定为A级
纳税信用等级。
三、关于评定组织和程序:
(一)设区市、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设立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评定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下设评定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法规、监察部门必须是成员。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初步确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
纳税信用等级后,应报所属的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审核。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评定纳税人的
纳税信用等级。对实行集中征收、一级稽查设区市的区局
纳税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