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15 闽国税发〔1998〕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三、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第三、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外经贸委,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外贸出口经营环境,大力支持我省外贸出口,切实加快退税进度,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
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文明办税,优质服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国税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全心全意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服务经济、服务企业观念,给出口企业尽可能多的方便和帮助。要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税贸双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召开会议,实事求是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
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措施,开创
出口退税工作新局面,促进外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出口贸易管理
(一)端正经营思想。各出口企业既要努力扩大经营、多创外汇、提高效益,又要遵纪守法,严禁从事“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确保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细致地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各出口企业要特别注意教育业务人员认真负责,对货源及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