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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19 厦地税征〔1999〕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我局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厦门市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格式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用对象

 1.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取得房产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商。

 2.持有土地使用证并持有土地转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者。

  二、使用要求

 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每期预收款时须开具本专用收据。每一合同规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全部款项收讫后开具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厦门市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并将之前预收款开具的专用收据换票联汇总附发票记账联后。对于一次性收款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即收讫款项时直接开具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厦门市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房地产专用收据的使用要求如下:

 1.开发商单独开发房地产并销售的,由开发商领购并开具专用收据;

 2.两方或多方合作开发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