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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1-22 闽地税政二[2001]5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通知,从2000年度开始,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含律师事务所等独资或合伙的中介机构一下同)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改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征收管理规定已以闽地税政二〔2000〕92号93号转发并补充下发执行。为加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各级地税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调查清理,及时准确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户数、规模、行业、税源等基本情况,建立投资者个人和企业征管的基本情况档案,将所有投资者和企业的有关资料输入电脑。要将查帐征收户和核定征收户实行分类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帐簿凭证,依法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辅导企业申报纳(扣)税,认真测算查帐征收户改征个人所得税后的税源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