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23 厦地税政二〔200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9〕8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财税字[1999]290号
:见地税公告2000年第二期)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3号
)(以下简称《
审核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具体审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按《
审核办法
》第九条要求,向主管的区地税局或直征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表1)和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报告后,资料齐全的,在lO日(工作日,下同)内审核后上报市局。
二、市局接到上报材料后,资料齐全的,在20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决定(我局享受省局税务机关审批权限),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三、企业投资抵免核准后,于年度终了后lO日内按《
审核办法
》第十二条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