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8-09-18 闽国税函(2008)2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第十二条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登记表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工作,确保网上认证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是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等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采用电子信息方式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提交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认证方式。
第三条 网上认证推行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分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及征收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网上认证的开户
第四条 纳税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遵守税务机关进项抵扣凭证认证管理规定,具备上互联网条件的,可以申请开通网上认证。未申请开通网上认证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网上认证的查询和打印功能。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认证,需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办理:
(一)《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登记表》(附件一);
(二) 用于保存发票认证系统产生的企业密钥的U盘(或一张软盘)。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查齐全后,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生成证书文件密钥,并将证书文件密钥下载给纳税人 (密钥文件拷贝到U盘或软盘)用于认证发票时进行加密。
征收部门对纳税人开户要实行专人负责制,注意做好纳税人认证操作员代码和密码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开户私钥、认证操作员代码和密码。纳税人不慎丢失开户私钥的,可凭原《登记表》和认证操作员代码和密码,到征收部门重新下载。
第三章 网上认证的方式
第八条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网上认证方式:在线人工认证方式、在线扫描认证方式、上传文件认证方式。
第九条 在线人工认证方式。纳税人根据票面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84位密码、金额、税额和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等,逐张逐项录入对应票据格式中,并提交后台自动认证。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每月需要认证的进项抵扣凭证较少的纳税人。
第十条 在线扫描认证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已经绑定的扫描仪品牌及型号,将发票票面上需采集的票面信息通过扫描把图象转化成数据格式,并提交后台认证。
第十一条 上传文件认证方式。纳税人将发票票面上需采集的票面信息,形成标准数据文件,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