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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3〕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6]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劳动局:

  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就省里能够明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对象分类及其适用政策问题。

  根据中央和省里的现行有关规定,享受(或比照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对象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照 中发[2002]12号 财税[2002]208号 国税发[2002]160号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除了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四类人员外,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凡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可按照闽委发[1998]9号、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即:

  (1)从事闽委发[1998]9号、国税发〔1999〕43号两个通知列举的社区(家庭)居民服务业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可按国税发〔1999〕43号通知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闽委发[1998]9号通知列举的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为:环保绿化、电器维修、家庭服务、社会治安、物业管理。

  国税发〔1999〕43号通知列举的社区居民服务业为: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闽委发[1998]9号、国税发〔1999〕43号两个通知列举的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按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的规定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

  (3)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街道、居委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饮食业的,如属企业,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可按闽委发[1998]9号通知规定减半征收营业税三年;如属个体工商业户,除可减半征收营业税三年外,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闽委发[1998]9号、国税发〔1999〕43号两个通知列举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和饮食业以外的行业(以下除外;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可按照闽委发[1998]9号通知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不能享受其他税费优惠。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按照 中发[2002]12号 财税[2002]208号 国税发[2002]160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4、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的企业以及随军家属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00〕084号财税〔2003〕26号通知执行。对随军家属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不论是否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均应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要求持有师以上部队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发放对象和发现有问题的“两证”如何处置问题。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为 中发[2002]12号、闽委[2002]80号以及闽劳社[2002]41号通知规定的“四类人员”,即: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中发[2002]12号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在 中发[2002]12号通知下发前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就业,后又失业的人员,如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条件,也不属于上述“四类人员”。

  2、《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除上述“四类人员”外,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闽劳力[2000]32号通知规定,凡有中央、省以上文件依据可享受下岗职工优惠政策的各类人员,如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随军家属、失业人员等可按规定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并在证中注明集体、随军家属等身份。

  3、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两证”的规范管理。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审核手续前,要认真核对“两证”,如发现假证、一证重用、持证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等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处理,在未核实处理前,暂停办理减免税审核手续。

  三、对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能否换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新的税收优惠问题。

  1、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已经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不能再换发《再就业优惠证》,不能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应停止执行。

  2、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但未实现再就业,且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可以换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跨设区市使用《再就业优惠证》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为了最大限度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