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3-05 闽国税发〔2002〕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文件精神,我省设计了“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对出口商品使用发票进行了规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防止利用发票进行出口骗税,现就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1999〕132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闽国税发〔2000〕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