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26 闽国税所〔1996〕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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