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和随军家属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废止】
2003-02-16 闽地税函[2003]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3]24号)悉。关于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和下岗职工开办独资合伙企业是否比照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经电话联系总局、咨询省工商局,现将研究意见批复如下: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8.4闽政[1999]22号)规定:“凡下岗职工愿意自谋职业,并与企业签订协议的,由劳动部门发给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规定,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相同的税费优惠政策。
实施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县(区、市)以上集体企业。实施对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正式分配在集体企业的原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本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求职意愿而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