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4-30 闽国税流〔1998〕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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