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发票换版的公告
2011-03-3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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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发票票样》的公告 
》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以下简称《省局
〔2010〕2号公告》),决定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展地税发票换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发票票样
为满足特殊行业的用票需要,在《省局
〔2010〕2号公告》的基础上,增加如下发票票样(见附件):
(一)发票代码
行业代码
种类代码
发票名称
式样
文字
联次
发票联用纸
是否省印
1
235
福建省×;×;市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业手工发票
190mm×;105mm
中文
5联
45克干式复写纸
否
0
234
福建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平推式机打票210mm×;297mm
中文
1联
80克防伪水印纸
否
0
235
福建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平推式机打票241mm×;177.8mm
中文
4联
45克干式复写纸
否
0
236
福建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平推式机打票210mm×;139.7mm
中文
1联
80克防伪水印纸
否
7
246
厦门市停车场微机收费专用发票
平推式机打票120mm×;70mm
中文
2联
45克干式复写纸
否
(二)适用范围
新增通用机打发票的适用范围与《省局
〔2010〕2号公告》中相同规格的通用机打发票一致。
(三)联次名称
新增通用机打发票一联式的,联次即为“发票联”;新增多联式的,第四联为“业务联”,第五联为“备查联”。
(四)防伪措施
新增发票的防伪措施依据《省局
〔2010〕2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发票专用章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发票专用章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标准。但对于票面较小的发票:《福建省×;×;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20元定额发票、卷式机打发票)、《福建省×;×;市邮电通信业卡类销售定额发票》、《福建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82mm×;101.6mm、卷式44mm×;127mm)、《福建省×;×;市客运统一发票》,可在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基础上同比例缩小50%。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件到具备公章刻制资格的刻制点进行刻制。
(二)国、地税共同管理的同一纳税人,若纳税识别号相同,并且已刻有新发票专用章在国税发票上使用的,可同时在地税发票上使用,不需另外再刻。
(三)各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专用章,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的规定继续使用。
三、机打发票系统应用及其管理
(一)机打发票系统的功能
福建地税 “机打
发票管理系统”属于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系统,用于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组织开发推广,提供给开票单位和个人免费下载、使用。该系统具有数据采集、定期上传、行业管理、限额控制、红字开具、信息防伪、查询统计等功能。在开具发票时,该系统将按照特定的加密算法,根据发票票面信息自动生成校验码,而任何一项票面信息的变动,都将导致生成不同的校验码。开票人、消费者可根据发票联下端的提示,通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fj-L-tax.gov.cn)、手机短信、手机网站等平台输入发票的代码、号码和校验码,查询所开具发票的各项信息。发票票面信息与系统查询信息完全相符的为真票,否则为假票。
(二)机打
发票管理规定
1.税务机关授权管理。需要领购机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对其开具行业、开具项目、单张最高开票限额、简易验旧、开具方式、启用时间及领购数量等进行审核确认。发票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2.发票作废管理。纳税人如发现已经开具并打印的发票存在错误,在发票信息尚未上传税务机关的情况下,可以对错误发票进行即时作废操作。
3.发票缴销管理。机打发票的缴销原则上仍按照《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缴销程序的通知》 (
闽地税函〔2007〕184号)执行。
(1)因注销、停业、改版、换版、次版的空白发票缴销,用票人应先在“机打
发票管理系统”进行预缴销,数据上传后,持《发票领购簿》、空白发票及《发票缴销登记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审核手续;
(2)对于遗失、被盗发票的,先按照《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在“机打
发票管理系统”进行预缴销,上传遗失、被盗发票的数据,再持《发票领购簿》、《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到税务机关处理;
(3)对于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用票人应先在“机打
发票管理系统”进行预缴销,数据上传后,持《发票领购簿》、残存发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及《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到税务机关处理。
4.取得发票的审核。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财务人员取得机打发票后,可通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fj-L-tax.gov.cn)、手机短信、手机网站等平台查询发票真伪。发现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或财务列支。
5.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使用“福建省×;×;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
6.建安、不动产行业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8号
)的规定实行项目税源管理,纳税人应先办理网上项目登记,再开具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比照机打
发票管理。
四、若干政策问题明确
(一)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根据《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的规定,福建省省内跨设区市开具地税发票的申请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发票业务实现同城通办(具有领购、开具、验旧、缴销功能)的,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除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行业外)允许跨县(市、区)开具发票,但不得跨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发票违章事宜。
(二)逐笔开具发票问题
根据《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关于“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向个人提供零星服务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逐笔开具发票。
(三)冠名发票审批问题
《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