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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31 厦地税政二〔1999〕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6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各基层局要按“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集中力量解决税务登记问题,其次要抓规范性管理。为了贯彻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文件精神,一并贯彻实施。

 一、摸清家底、掌握税源。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起步不久,各基层局首先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将有关政策、规定及时送达至纳税人手中;其次应摸清家底,掌握了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户数、应征税户数.应征已征户数、应征未征以及免予征税户数等;在此基础上按规定做好税务登记工作,逐步将事业单位、社会切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纳入正常管征轨道上来。

 二、办理登记。根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