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12 闽国税发〔2004〕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4]113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提供外汇核销单问题。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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