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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2001-06-01 闽国税发〔2001〕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推动税务机关转变职能和廉政建设,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注册税务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确认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税务机关协税护税的重要力量,凡是在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我省中介机构中从事税务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均适用本办法。

  二、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应遵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等总局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坚持自愿、优质服务、合理收费、自律和分离执业五原则,客观、独立、公正地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

  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下发有关税收政策文件时可同时分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定期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宣传税收征管的讯息。注册税务师作为纳税人办税的委托代理人,应得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办税服务。

  四、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1.对进行电子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

  2.对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纳税人。

  3.税务机关认为的其他情形。

  五、纳税人申请办理下列项目,可附送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证明:

  1.坏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