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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油福建分公司新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函【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油福建分公司新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函【全文废止】
2002-12-17                                              闽国税办函〔20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福建分公司:
  你司《关于确认中油福建分公司新增合并纳税成员单位的请示》(中油闽销〔2002〕139号)文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226号、国税函〔2002〕834号规定,经审核确认:中国石油华东销售福建分公司新增的2家分公司、14家加油站(其中:全资10家、租赁2家、更名2家)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见附表)。对泉州泉港南加油站、霞浦古镇加油站因未办理税务登记暂不予确认。
  今后,中国石油华东销售福建分公司新增加油站汇总缴税单位,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报省国税局备案。
  附件:中油福建分公司新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附表
  中油福建分公司新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单  位  名  称
一、分支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分公司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厦门销售分公司
二、全资设立的加油站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平潭大福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