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17〕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闽财税〔2019〕14号
)规定, 2019年 1月 1日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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