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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6-08-07 闽地税发[2006]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适时组织一次对2006年1月以后新设立企业投资构成情况的清查工作,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及时与工商、国税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准确做好对新办企业的分析和界定工作,确保总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政策的正确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6-7-13 国税发〔2006〕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