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06 闽国税征〔1997〕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
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工作,完善征管办法,促进
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乎合理竞争的税收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强化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实行查账征收是规范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
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认识,正视建帐工作可能面临的各种因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
个体、私营业户实行查帐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进行研究和部署。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要具体负责查账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市)税务局要成立
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抓点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有重点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建帐工作。
(一)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
个体或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三资企业必须建立复式帐,实行查帐征收。各地要集中时间,组织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专业批发、批零兼营大户也要建立复式帐,实行查帐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