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地税发〔2005〕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家庭装修工程税收
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
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装修工程应纳各项地方税收,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代征代缴。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与各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同时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委托征税权,不委托处罚权。
第三条 受托的街办、乡镇自接受《委托代征证书》之日起,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代征义务,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街办、乡镇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加强对街办、乡镇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负责提供“税收通用完税证”。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应当熟悉代征税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培训,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工作规程》(见附件)依法征收税款,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及时结报税款。
第五条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对家庭装修逐街逐户进行清理,家庭装修业主应按规定填写《家庭装修业主登记表》(式样附后)。
从事家庭装修工程的装修承建方(以下简称承建方),与家庭装修业主签定装修合同或口头协议后,在进场开工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街办、乡镇领取并据实填写《家庭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式样附后),并带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街办、乡镇申报缴纳相关税收:
(一)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临时施工队凭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装修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
街办、乡镇对承建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印章,将相关原件退还承建方。
第六条 对证照齐全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本区域免开)的承建方,街办、乡镇可要求其持相关证照资料和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登记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承建方再持本表到街办、乡镇办理开工手续。
承建方装修工程完工后,应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收。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不同区域分别为1%,5%,7%);个人所得税(只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按应税收入的1%附征);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1%)。其余税收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七条 对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承建方,视同个人经营,由街办、乡镇代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方法同上)。
第八条 家庭装修工程计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有装修工程合同且合同所定价款较合理的,以合同所定的价款(双包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中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二)凡未提供装修工程合同或合同所定价款低于同类地区核定计税营业额最低指导性标准的,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最低指导性标准核定计税营业额。计税营业额最低指导性标准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街办、乡镇代征房屋装修工程税款后,应当按照规定向装修承建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
“税收通用完税证”品目名称栏统一按“家庭装修工程收入”开具。
街办、乡镇同时填报《委托代征家庭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