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24 闽地税政二[1998]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82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意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
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开始全国将不再统一部署,而由各地按统一《办法》规定执行。我省自1995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开始,各地在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中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考虑我省的具体情况,1998年度汇缴工作的按省局1997年的统一部署办法进行,具体方案由各地确定,以确保试点工作的延续性。从1999年度起我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作为
企业所得税日常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纳入规范化管理,即将集中的汇算清缴转变为年度终了后由企业自行汇缴申报为主的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