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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01                              榕地税发〔2005〕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注册税务师介入税收征管有关纪律等事项的通知》 ( 榕地税发〔2006〕2号规定,第一条第(一)点第3款与第三条第(三)点改按 榕地税发〔2006〕2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3目、第(二)项第3目,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三)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贯彻实施市地税局关于建立“一体两翼”的税源监控体系,切实减轻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负担,努力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社会化,促进税务代理工作有序地介入地税征管事务,真正将税务代理作为税收征管的有益补充,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179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通知》(榕地税征[2004]211号)、《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国地税联[2004]7号)精神,经市地税局2005年3月14日的局务会议讨论,现将有关税务代理工作规范如下:
  一、建立税务代理机构与执业注册税务师公告制度
  (一)为了使税务代理机构的资质情况公开,便于纳税人查询、选择和监督,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建立税务代理机构与执业注册税务师公告制度。凡在榕的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以下要求将有关资料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报备,以便在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内、外网(外网网址:news/index.asp)上公告。
  税务代理机构与执业注册税务师以及其所出具的审核报告项目未经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内、外网上公告的(包括税务代理机构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与公告不一致的审核报告),涉税鉴证报告仅作参考,各基层局不得直接认可,基层税务人员可不按榕地税征[2004]211号文件所规定的复查或抽查程序执行。公告应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代理机构资格:
  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盖章);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章);
  2、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
  福建省人事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章)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盖章)
  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执业注册税务师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背面署名)
  3、按月报送以下报表、资料:
  地方税收纳税审查鉴证报告汇总表(含软盘),见附件1,并附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审查鉴证报告汇总表(含软盘),见附件2,并附鉴证报告;
  专项审查鉴证报告汇总表(含软盘),见附件3,并附鉴证报告;
  (二)撤除已公告事项
  有违反以下情况者,将其在已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中撤除,需要恢复公告的,应书面提出全面整改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恢复公告。
  1、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向市地税局征管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2、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7号)办理代理事项;
  3、《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统一按《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附件之范本办理。
  为方便纳税人核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的资质,在签订协议前应书面告知代理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外网网址(回执由有关事务所妥善保管并建立回执登记簿备查);
  4、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961号)建立完整的《工作底稿》;
  5、鉴证工作必须有两名以上注册税务师同时上岗,鉴证报告
  必须有两名以上注册税务师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