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0-19 厦地税政二〔2000〕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4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执行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贯彻。
一、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确已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项目,符合下列范围和条件的,可根据受益或发生时间均匀扣除。
(一)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应提供租赁合同。
(二)应交水费、电费,应提供供应方抄表实际使用数。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预提费用的处理,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
〔2000〕12号)规定,可按月预提,并按年结算,年终尚未使用的部分应在年终冲回。对一次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按《
办法
》第三十一条执行。
三、《
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建造、购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交付使用是指机器设备开始投产使用;房屋已移交搬入使用。
四、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提取坏帐准备金时,不需报批;当企业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时,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
〔1997〕23号)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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