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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2003-12-30 闽国税发〔2003〕2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地税局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注册税务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确认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税务师事务所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是税务机关协税、护税、办税的重要力量。凡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我省中介机构及在中介机构中从事税务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均适用本规定。
  二、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应遵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等总局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优质服务、合理收费、自律和分离等五项执业原则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
  三、省国、地税务局在下发税收政策文件时应同时分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宣传税收征管的讯息。注册税务师作为纳税人办税的委托代理人,应得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办税服务。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科(处)为税务代理和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的协管部门,应负担起所在地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指导职责,并加强与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省注册税师管理中心的联系。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被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聘任为理事的同志是协会在当地的联系代表,要兼管这项工作。
  五、严格实行税务代理许可制度。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含会计师事务所)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受理。只有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脱钩改制的要求,与税务师事务所彻底脱钩。不得向纳税人指定税务师事务所,搞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不得干预税务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和内部运作机制,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要钱、要物或报销有关费用开支。
  七、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办理:
  (一)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中经营场所的核实,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二)企业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参考依据;
  (三)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四)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有能力的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