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01 厦地税政一〔200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9〕88号)规定,关于营业税的规定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闽财税政〔2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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