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04 闽国税流〔2000〕0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闽国税发[2007]12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条件的,必须报地(市)国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审批权限在地(市)国税一级。
对软件生产企业资格开展年检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优惠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即征即退”资格,并补回已退税款。
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填表《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9〕13号)规定,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软件生产企业的
增值税征收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