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5-29 川国税函[2000]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搞好税收服务若干工作意见》精神,为促进我省外商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充分发挥涉外税收工作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特殊作用,现结合我省涉外税收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手续,落实税收政策
(一)按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条件的,不再逐级报省局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批后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所得税后,需继续享受15%税收优惠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资格后,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不再逐级报省局确认其享受该税收优惠资格。
(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按规定符合有关条件应予退税的,经企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退税手续,不再逐级报省局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符合政策实行加计扣除的,不再逐级报省局审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受理企业退税申请,并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规范税收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一)除按总局布置以及对偷税举报案件必须进行的税收检查外,原则上对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只安排一次税务检查,税务检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偷税举报案件的检查,税务稽查部门应事先通知同级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涉外税收部门应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