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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12 闽地税政二[200151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审核审批制度的有关精神,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核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下放调整减免税核准权限

  企业所得税属省级收入的纳税人、省财政参与企业所得税分成城市的纳税人以及省属企业(单位)参与投资的纳税人,其年减免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地税局核准。其余的由设区市(省局直征分局)、县(市、区)地税局核准,具体核准权限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规范减免税申报资料和严格减免税核准时效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申请资料和报送核准时间问题,闽地税政二[1999]37号等文件已作了规定,现重申和补充明确如下:

  (一)主管地税局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次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的均按自行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处理不再受理。

  (二)主管地税局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进行核实,提出详细审核意见,专题形成《××(单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