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改制的县级供电及外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16 闽地税函[2005]2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5年11月25日通知,现就部分改制的县级供电及外贸企业
企业所得税征管机构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已改制的32家县级供电企业中,对于17家在地税机关、2家在国税机关、6家在国税和地税合署办公的税务机关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维持现状,不再变更
企业所得税管征机关;对于4家同时在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在地税机关申报;对于3家尚未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在地税机关申报。
二、福建省福维尔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省溢丝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科劳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隆艺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外贸企业,在地税机关申报
企业所得税。
三、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