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2-30 闽国税发〔2008〕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 闽地税发[2009]190号
)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补充意见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地方税务局,省局、设区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
(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
国科发火〔2008〕172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