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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物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物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9-11-15 闽国税流〔1999〕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近接反映,一些地市在执行拍卖行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6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0号有关规定理解不一,执行难以把握。为统一政策口径、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财税〔199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