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23 闽国税所〔1998〕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发〔1998〕112号
)称: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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